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
今天,虽然现有法律已明确规定警察拥有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但反馈的情形是: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处境尴尬:
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
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公权力不应主动介入;
婚姻法修正案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做出了明确限制,突出强调只有在受害人要求时才能及时介入,而在该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
公安机关对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程度、最终目的等问题未及展开长期、深入的系统研究。
有专家指出,家庭暴力中当事人相互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救助方式的多样性,使得公安机关即便是应受害人的请求对家庭暴力采取公权力救助时,也应采取审慎态度。
专家认为,把家庭暴力作为案件单列类型的好处是,有助于一线民警明确犯罪类型概念,可利用专门机构对家庭暴力这一类案件的分析,在接处警、案件处理、法医鉴定、庇护措施,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动等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
二道难关
家庭暴力属私事观念普遍存在
公安机关对有关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向警察求援,往往是受害人长期遭受暴力伤害后能够想到的最后一种选择,倘若此时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迟缓或拒之不理,加害人常常变本加厉继续实施迫害,事实上形成“报警也没用,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局面,从而加剧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使受害人陷入绝望境地后或自杀或杀死加害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安部反复向全国公安民警重申: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介绍,公安部作为“中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中的一员,积极参与针对家庭暴力开展的立法调研、司法救济、法律援助、社会倡导等问题的研究。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人大、政协、妇联等部门合作,依照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河南省、山西省公安厅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就家庭暴力报警难的问题,建立了沈阳市公安局“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专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报警求助,立即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家庭暴力事件,依法立案,认真查处,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公安派出所挂上了“家庭暴力接报警点”的牌子。
